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大道**公寓**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4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中旬,孙某某与雷某某二人到库尔勒找汤某某学习了在扑克牌背面标记作假的技术:在未开封的新扑克牌开口一端用刮胡刀将包裹薄膜割开一条缝,小心取出扑克牌,再用刮胡刀刀片在扑克牌背面做好标记(具体标记方法为在扑克牌背面花纹上横竖各选4个标记位置,横向4个位置标记花色,由边沿往中间分别代表黑桃、红心、梅花、方片,纵向4个位置标记点数,由上往下分别代表A、K、Q、J,根据每张扑克具体花色和点数,在相应位置用刀片做出划痕),之后将扑克牌装回,再用透明胶带把包裹薄膜的刀缝粘好。
2019年2月7日,汤某某到图市探亲,当日夜,雷某某、孙某某约上汤某某,三人使用雷某某事先标记好的扑克牌,在**团郑某某家与李某某、赵某某、艾某某、郑某某“炸金花”,事后,雷、孙、汤三人每人分得赃款3000元。
次日,郑某某怀疑扑克牌有异,将孙某某叫至自己家中质问,经孙某某撮合,郑某某同意不予揭发,二人约定好再次打牌时让郑某某赢钱。2019年2月10日至11日,雷某某、孙某某将汤某某事先在**宾馆标记好的扑克牌带至郑某某家,雷某某、孙某某、汤某某、郑某某4人再次与李某某、赵某某、艾某某“炸金花”,此次事后,郑某某获利赃款19000元(其中12000元为打牌过程中,赵某某在郑某某处借得,事后以现金还给郑某某),孙某某获利6000元,汤某某获利3000元,雷某某分得艾某某的欠账6000元(至今尚未兑现给雷某某),另有李某某的欠账27000元,李某某尚未兑现。综上,雷、孙、汤、郑四人实际获利总计37000元。
本院认为,汤某某的上述行为,虽然在赌博过程中通过在扑克牌上做标记的行为赢取了其他参与赌博人员的钱财,但其并没有通过诱骗的方式组织其他人参与赌博,因此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依法扣押的扑克牌已退回图木舒克市公安局按规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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