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酒后驾驶甘******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广场路段时,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雷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遂将其带至天水市**医院抽取了血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雷某的血样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含量为95.86mg/100ml。
本院认为,雷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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