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雷*,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雷*酒后驾驶陕E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锦绣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到关中环线十字西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0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雷*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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