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6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天等县人,住广西天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7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天等县人,住广西天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零某某、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5月2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天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2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零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天等县天等镇四维村龙文屯拆除赵某某家旧楼房。零某某和王某某负责用斗车将废砖头、石渣往楼下倒。零某某和王某某往下倒了五、六车废砖头和石渣后,零某某去拿工具时往下看发现有一名男子倒在地上。零某某等人下来看到倒在砖头上的男子是梁某某,当时梁某某头部流血并已昏迷。经天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8年10月1日梁某某在家中死亡。梁某某家属怀疑梁某某是被高空坠物砸伤。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零某某、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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