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雒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镇**村**社**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3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房某某伙同岳某甲、雒某某在靖远县东湾镇红柳村沙河搭建帐组织赵某某、杜某某、高某某、岳某乙等十余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房某某、雒某某二人先后充当“宝官”,房某某指使岳某乙抽头取利,岳某甲为赌博“支板”30000元,赵某某携带30000元现金作为“点子公司”,现场赌资约六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雒某某不起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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