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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雒某某诈骗案)_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东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雒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51969********,汉族,高中文化,系鸡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科员,住鸡西鸡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林某某、孙某某、芦某某、雒某某、王某某、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1日、5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为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雒某某因病在鸡西市矿总院住院治疗,因断缴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医保费,出院时未能报销。2019年3月份,雒某某通过其朋友张义请托艾某某(鸡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科专管员)帮助报销医疗费,雒某某将金额为8,612.09元的住院票据、身份证、中国建设银行卡等通过张义转交给艾某某。艾某某采取虚假填报、伪造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和领导审批签字手段,套取工伤保险基金6000元发放到雒某某的银行卡后,雒某某通过张义的表弟“小平”向艾某某转交3000元好处费。案发后,雒某某被鸡西市监察委员会扣押3000元。

经查,艾某某未告知雒某某、张义自己采取虚构工伤身份、虚假填报审批手续、伪造领导审批签字手段,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雒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芦凤艳不起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要求复议,也可以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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