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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雍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14号

被不起诉人雍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13211981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街**号**栋**单**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3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雍某某(持C2型机动车驾驶证)与朋友在南部县桂仙路蜀镇火锅吃饭喝酒后,准备驾驶川R*****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桂仙路经桂月路、幸福路至大南街,但车辆行至幸福路青年广场路段时,被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设卡整治酒驾现场查获并送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雍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9.9±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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