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隽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9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隽某某酒后驾驶冀T71***号银白色尼桑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王千寺镇西刘高卜村北4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隽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98mg/100ml。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检委会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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