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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周洼89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随某某酒后驾驶皖******“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太和县城关镇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太和大道交叉口西200米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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