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横检一部刑检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男,黑龙江省密山市人,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连珠山镇**村委**组,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经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于同年7月29日决定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人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左右,郭某某微信语音问被不起诉人隋某某是否认识帮人偷渡去澳门的人,隋某某回答不认识。同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从微信朋友圈获得一条偷渡渠道信息,遂帮助郭某某与组织偷渡的人员取得联系。同年4月2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隋某某与郭某某带领偷渡人员唐某某在南屏乘坐由滴滴司机姚某某驾驶粤C8****黑色轿车前往偷渡地点横琴,途中姚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当天走不了了,遂被送回南屏。4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再次与郭某某带领偷渡人员唐某某乘坐姚某某驾驶粤C8****黑色轿车前往偷渡地点横琴,姚某某又接到电话通知澳门那边客人被抓走不了了,遂又被送回南屏。4月2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隋某某再次与郭某某带领偷渡人员唐某某、薛某某二人乘坐姚某某驾驶粤C8****黑色轿车前往偷渡地点横琴,将该二名偷渡人员送上由邓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船舶成功偷渡到澳门。随后,由郭某某作为二名偷渡人员的担保人向组织偷渡的人员交了部分偷渡费用,当日早上7时10分许,公安机关在珠海市三灶东咀码头附近口将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等运送偷渡人员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隋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帮助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隋某某的作案动机是为了帮朋友偷渡,并无从中获利,也不是组织、运送偷渡团伙中的成员,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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