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系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西向东行驶至**路**处,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未果。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7mg/100ml,系醉酒。
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