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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隋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67********,汉族,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中共党员,秦皇岛市某某有限公司职工。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隋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建设大街与海阳路交叉口处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隋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9.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其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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