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86********,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新疆**建设集团****公司分**,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住奎屯市**幢**号,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查查明:2020年09月12日凌晨2时5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隆某某酒后驾驶新D8****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奎屯市**街**路以北1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19mg/100ml。
本院认为,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仅为103.19mg/100ml,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即机动车行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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