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隆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被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本院告知被不起诉人隆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隆某某,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隆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0月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隆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X048线衡阳县**镇**村**组路段时,遇对向行驶的一辆面包车正欲超前面的小货车,占据了隆某某行车路面,隆某某减速与并列行驶的面包车及小型货车会车,此时,紧随隆某某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导致所驾车辆车头左侧与隆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尾右侧相撞后,刘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连车带人摔至其车行方向右侧路外边坡下,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隆某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隆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正常行驶,被害人刘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车头左侧碰撞隆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尾右侧,刘某某连人带车摔到坡下,隆某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刘某某当场死亡。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隆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隆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对被不起诉人隆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解除。
2020年4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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