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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甲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刑不诉〔2020〕Z128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在东方市**镇**村公路旁经营小卖铺,之后便为赌客赌“红钱”提供赌博场地。陶某乙(另案处理)为该赌场置办赌博工具、安装监控摄像头以及为赌客提供兑换赌资服务。期间,陶某甲、陶某乙收取赌客每人2-5元不等的“水钱”,陶某乙收取费用后交由陶某甲管理、使用。2020年6月12日17时40分,东方市公安局民警在东方市**镇**村杨某某家中抓获赌客28人,查获赌资79955元人民币及赌博工具“红钱”十枚。

2020年6月29日,东方市公安局民警在**村将陶某乙、陶某甲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贰分面值硬币十枚;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

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吴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同案人陶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被不起诉人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但陶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202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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