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曾用名陶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88********,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现住金平县**乡**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1时40分,被不起诉人陶某甲酒后驾驶云G****号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金平县城区金运路与河东北路岔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抽取静脉血液。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陶某甲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90.44㎎/100ml血。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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