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62********,汉族,小学文化,系“同舟1188”船船主,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镇**巷**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路**栋**室。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28日晚至29日凌晨,马某某、宦某甲安排宦某乙等人在汪某某、叶某某等人所属吸砂泵上站泵负责,通过钟某某推送的船主信息,在长江铜陵224浮附近水域(禁采区×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所属的“同舟1188”运输船非法采砂2000吨,价值58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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