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一分一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77********,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乡**村民委**村,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农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琼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某一天,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琼中县**镇**农场**队其负责割胶林段范围内使用捕鸟马尾套和下载有画眉鸟叫声的手机作为猎捕工具猎捕画眉鸟一只,陶某某于2017年11月5日18时许将该画眉鸟送给来**队玩的云南老乡杨某甲。经鉴定,被捕鸟类属于自然状态下的画眉,拉丁学名:Garrulax canorus,画眉属于雀形目、画眉科,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于2020年10月2日被山东省济南市铁路公安局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4个捕鸟马尾套、1个播放器、1个腰包现扣押在琼中县人民检察院,1个鸟笼扣押在琼中县森林公安局。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褚福欣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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