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性别:**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56********,**族,****,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平塘县**镇**村**组**号**号。
值班律师:贵州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奇丽。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者密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5时许,平塘县者密派出所民警在开展入户走访工作时,发现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家中有一支火药枪,随后民警将陶某某传唤到派出所调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对其非法持有火药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收缴的火药枪一支退回平塘县公安局,由扣押机关平塘县公安局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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