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挖机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5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下午3时许,陶某乙(另案处理)发现蔡某某与其妻子王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便将蔡某某骗至来安县新安镇烟草局巷口,后伙同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强行将蔡某某带至新安镇黄坝村其母亲阮某某家中院内,陶某乙持菜刀击打并划伤蔡某某脸部,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及其母亲将菜刀夺下,被不起诉人陶某甲亦对蔡某某实施殴打,后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因回家给手机充电临时离开,陶某乙遂以暴力手段威胁蔡某某,并索要8万元现金私了此事。蔡某某后电话联系其同学潘某某借款,后潘某某报案,陶某乙被警方现场抓获。
本院认为,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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