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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销售假药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18〕48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5********,壮族,专科毕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鹿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3月25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陶某某在鹿某某**镇**路**号经营**店,2017年2月22日,鹿某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该店检查时,发现店内销售具有壮阳功能的“虫草肾宝”、“虫草强肾王”、“壮元及第”等共计32种产品,且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上述32种产品中的13种产品中均添加有药品“西地那非”。2017年3月29日鹿某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至鹿某某公安局,2017年4月10日鹿某某公安局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立案侦查,2018年1月4日鹿某某公安局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对陶某某解除取保候审,并撤销案件。经进送检,陶某某销售“虫草肾宝”、“虫草抢肾王”、“壮元及第”等32种产品被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扣押的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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