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刑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92********,汉族,初中文化,餐饮业服务人员,住淮安市洪某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3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2月10日重新移送起诉。
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018年11月以出售二手车为名,骗取被害人解某某购车定金人民币7000元;2019年6月至8月间,以帮助购买新车为名,骗取被害人杜某某购车款人民币136800元。被发现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当事人购车款和定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认定的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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