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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2195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住深圳市南山区**栋**号,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补查重报。

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左右,被害人朱某某、仝某某所在公司山西**联合高科技有限公司有一项目需要融资,后通过朋友认识了北京**盈公司(全称为北京**盈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彭某某,后其公司与北京**盈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资金合作合同》,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其公司为认缴资金,必须要有1.6亿元的实缴资金,被害人向彭某某咨询是否能帮忙解决此事。彭某某称其可以帮忙解决,2018年1月25日,彭某某称被害人需要付25万元的保证金表示诚意。彭某某找到陶某某让其帮忙能否找到投资方,陶某某又找到郑某甲(实际为郑某乙)帮忙找到一家深圳公司进行摆账,同时深圳公司将一份摆账合作协议邮寄给郑某甲。

彭某某后提出需要100万元向出资方证明仝某某等人公司有偿还利息的能力,后朱某某又让彭某某联系陶某某看是否能够找到一家北京的摆账公司。陶某某将该情况告诉了郑某甲,郑某甲称其可以找到北京的摆账公司,北京公司需要5万元的核行费。经调查,彭某某在收到被害人的125万元后,过了几天后还给陈某某25万元,借给陈某某25万元,大部分金钱其在网上赌博输了。彭某某将其中5万元转至陶某某银行卡内。2018年2月6日,陶某某又使用其银行卡将该笔50000元转账至其妻子柯某某名下银行卡内,并未实际支付给北京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将该5万元支付给郑某甲用于支付摆账业务相关费用,没有占有被害人钱款;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与被告人彭某某共同预谋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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