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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6********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中午13时许,在淮安区**镇**村**组刘某某家,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采用趁人不备、顺手牵羊手段将韩某某放在饭桌上的一部苹果XR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33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被害人韩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陶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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