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城区**街道**村**路**号,住址同户籍地。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4时许,陶某某在1227次列车3号车厢32号座位下盗窃被害人杨某某手机两部,一部为苹果X,另一部为小米8青春版。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100元。
陶某某于当日被乘警抓获并移交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泰山站派出所,陶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被盗手机已于当日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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