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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盗窃案)_武某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某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某市凉州区,住址甘肃省武某市凉州区**镇**村**队**号。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铁路公安局武某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兰州铁路公安局武某公安处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铁路公安局武某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进入武某火车站售票厅后睡觉,睡到次日早晨6时左右,将同在售票厅睡觉的受害人张某某身旁的一个黑色布包偷走,包内装有一条金项链、两条银项链(后经鉴定一条为仿品)、三个银手镯、三个银长命锁,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6159元,现金人民币188元,共计价值人民币6347元。随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将包和其它物品扔到武某万达购物中心西侧的公交站附近垃圾箱,乘坐14路公交车到武某市凉州区高坝镇,被侦查人员抓获。破案后,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扣押、发还清单,被盗物品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武某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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