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公诉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镇**村**,现住浙江省泰顺县**镇**路**号。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4月21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对泰顺县**生物醇油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涂改,其将该证件正本复印件的有效期限由原本的“2015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涂改成“2015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8日”,将该证件副本复印件的证书编号由原本的“泰安监管丙字(2015)C******号”涂改成“泰安监管丙字(2018)C******号”。同日,陶某某将涂改后的危化品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再次复印并提供给泰顺县**中学。2019年9月1日,温州市安全生产督导组在对泰顺县**中学开展检查时,发现陶某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2019年10月16日,泰顺县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2019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到泰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以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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