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78********,汉族,本科文化,系长沙市**院**科医生,中共党员,户籍地及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道**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汽车从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商贸城**辣蟹饭店出发,向开福区**小区行驶,当行驶至开福区**道**小区路段时被开福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2毫克/100毫升,后在解放军163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21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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