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3时40分许,不起诉人陶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惠阳区沙田镇华东工业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测得其呼气酒精含量为98毫克/100毫升。经鉴定,不起诉人陶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01.0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陶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不起诉人陶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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