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3********,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甘肃**职业学院工地宿舍,务工,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1日21时许,陶某某和其朋友封某某、梅某某在皋兰县石洞镇山海记餐馆吃饭喝酒。2020年11月11日23时24分许,陶某某驾驶牌号为渝A*****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辰路皋兰县人民医院门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遂将其带至皋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567号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陶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4.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合考虑陶某某的醉酒程度、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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