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性,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8********,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路**号**街**幢**单元**室,干部,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和朋友在环县滨河路“**”饭店吃饭并饮用白酒,22时30分许饭局结束,陶某某驾驶甘M*****号小型轿车从饭店门前出发,沿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环县嘉城供热公司门前附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并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陶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1.53mg/100ml,属醉酒驾驶。陶某某如实供述了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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