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住湖南省资兴市**镇**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饭店(**城店)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的小型汽车从该饭店出发,沿**路由东往西行驶,当日22时16分行驶至万**路**建材路段时被天心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于同日22时46分许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5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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