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81987********,达斡尔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鄂温克族自治旗**镇**路**大街**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0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轿车,沿海拉尔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网咖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鉴定,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5.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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