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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85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91********,壮族,专科毕业,海南**公司海口**局**所职工,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街**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A8****小轿车载朋友孙某某到海口市龙华区金贸中路“鑫京来老北京铜火锅店”和汪某某等五人一起吃饭喝酒;22时30分许,陶某某和孙某某等五人一起乘坐出租车到琼山区椰博路一家烧烤店喝酒吃烧烤。次日0时30分许,陶某某酒后独自驾驶车牌号为琼A8****小轿车从“鑫京来老北京铜火锅店”停车场行驶至金贸中路半山花园路段时被交警查获。执勤交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92mg/100ml。随后执勤交警依法将陶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陶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结果为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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