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文县人民检察院

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2000********,汉族,初中,政治面貌:群众,职业:无,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文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9日22时48分,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驾驶苏F7***1号小型汽车,从中寨黄土场向大海村方向行驶,车行至中寨初中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陶某某呼出气体进行检测,其呼出气体乙醇浓度为150mg/100ml,陶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将陶某某带至文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委托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对陶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进行鉴定,根据甘陇维司鉴[2020]法毒鉴字第01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被送检的陶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6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其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7月14日经检委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