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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808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42422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寿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醉酒驾驶粤S6****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环城路万江区严屋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小型客车等物证,执法记录视频,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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