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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曾用名陶,男,1988年****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党员,安徽省太和县人,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K*****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从太和县自来水公司附近出发沿友谊路由南向北到宝业南门,后沿着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大润发转盘向西,沿着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胜利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二百米处被交管大队一中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80mg/100m1,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陶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1.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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