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绰号“老**”,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工程承建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住广丰区永丰街道**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20时许,陶某某醉酒后驾驶赣E*****号“**”牌黑色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在广丰区铜钹山大道贞白小学路段被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1.9mg/100ml,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测,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8mg/100ml。
陶某某系初犯,在被查获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没有其它交通违法行为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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