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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21990********,汉族,小学文化,**直播平台主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市**镇**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直播等平台进行淫秽表演,通过在直播间获得观众打赏以及观众在直播间赌博获利,并添加刷跑车的观众的微信,陶某某共计获利10094元。

本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麻城市公安局移送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行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但本案证据存在疑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再无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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