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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忠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忠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忠县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忠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驾驶忠县L*****两轮电动车从重庆市忠县兴峰乡三元村村委附近出发,沿省道103线往兴峰乡三元村元丰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忠县省道103线233km+750m处时,与被害人陈某甲相撞,造成两轮电动车受损、陈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某某积极救治伤者,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8月31日,陈某甲经忠县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2019年9月9日,重庆市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甲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9月26日,忠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陶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0月31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忠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的决定予以维持。

2019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某某与陈某甲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陈某甲近亲属人民币23万元。2019年12月30日,取得陈某甲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陈某甲病历等;

2.鉴定意见: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3.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5.证人证言:证人某某、陈某乙、范某某的证言;

6.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12月24日印发)

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被不起诉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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