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8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我院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9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驾驶贵A甲****号小型轿车由清镇方向沿百马大道往贵安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百马大道规划艺术馆路段处掉头时,车辆右前部与由贵安大道方向沿百马大道往清镇方向直行的由罗某某驾驶的贵A乙****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左侧中部相撞,造成贵A乙****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罗某某及该车乘客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7日,罗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罗某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死亡。
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陶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对死者罗某某家属及伤者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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