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7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12月20日由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花廷宙,广西邦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陶某乙和陶某甲、陶某丙、黎某某等人在浦北县**镇拜山的时候,陶某乙对陶某丙、陶某甲、黎某某等人说,他们陶姓人留下来的祖宗地后面被宋某某等人修建了一口水井,但是没有经过他的同意,是欺负陶姓人少。陶某丙、陶某甲、黎某某等人听后都比较气愤,当陶某乙提议去毁坏宋某某修建的水井的时候,陶某丙、陶某甲、黎某某等人同意,并跟陶某乙一起去毁坏了宋某某等人修建的水井。经浦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水井价值人民币3120元。
陶某乙于2019年11月4日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调解,陶某甲、陶某丙、陶某乙、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陶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了谅解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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