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降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82********,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降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十多年前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降某某前往青海省达日县红科乡贩卖马匹,在**乡与青海籍男子曲某某(音译)达成买卖协议,曲某某(音译)以1支五六式步枪、10余枚弹药置换了降某某的1匹走马,该弹药在石渠县境内因驱逐狼群消耗十余枚。剩余两枚弹药及枪支一直持有至今。
本院认为,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但1.本案犯罪嫌疑人降某某属主动上交枪支。2、犯罪嫌疑人降某某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犯罪嫌疑人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降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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