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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非法行医案)_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5-03-02 admin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4〕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7*********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2年7月1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3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非法行医罪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24日,陈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柳城县卫生局依法行政处罚;2020年6月24日,陈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柳城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2022年6月7日,陈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在柳城县冲脉镇福源口腔诊所内使用医疗器械为一老人进行口腔检查并使用消毒液对老人牙龈患处进行消毒;同年6月10日,陈某在柳城县冲脉镇福源口腔诊所内再次为该老人复检口腔,后被柳城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2022年7月12日,陈某接到公安民警的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陈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无其他犯罪前科,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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