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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19〕10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1月21日,李某甲、钟某某(另案处理)在江西省新余市**县**公寓**楼设立一诈骗窝点,招募周某某、吴某某、李某乙、郭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在公司里担任业务员,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李某甲、钟某某的安排下,通过微信等方式添加陌生人,通过对被害人谎称自己系一个叫“巫某某”的西藏年轻女性,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对被害人谎称自己因家中逼婚需要金钱退婚以及家中条件困难让被害人购买虫草等形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经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案金额5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此方式骗取江西省樟树市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00元。

2、2019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此方式骗取广西省灵山县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500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到分宜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投案自首。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经退回违法所得和所诈骗的赃款7700元。

被不起诉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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