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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高利转贷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街**号,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高利转贷罪,经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陈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11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16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依法侦查查明:2017年3月以来,包某某、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合伙经营的张掖**有限公司名义,从兰州银行张掖分行套取贷款200万元。2017年3月8日,包某某、陈某将该贷款资金中的80万元,以月利息3分的高利转借王某某使用;2017年3月15日,包某某、陈某将该贷款资金中的110万元,以月利息4分的高利转借王某使用。2018年4月4日,借款人王某偿还本息合计130万元,包某某、陈某从中获利20万元;借款人王某某未偿还借款

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包某某、陈某未获取非法利益将贷款高利转借他人,从中获利20万元,其行为涉嫌高利转贷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定包某某、陈某在贷款时是否具有转贷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不起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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