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4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住**县*庄**区***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14时许,夏某某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在其家地头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达630株。已铲除。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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