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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诈骗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苗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51994********,大专文化程度,系新疆**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员,户籍所在地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家园**幢**号,现住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至2019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虚构有能力代办驾照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熊某某、李某某、麻某某、翟某某共计人民币18950元(币种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8年10月20日至11月1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麻某某各5500元。

2. 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翟某某1500元。

3.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熊某某64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被害人。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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