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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高利转贷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6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幢。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凯,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东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先后四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下称**西安分公司),违法所得数额145.9万余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1、2010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生产经营名义,以房产作抵押担保,从中国建设银行东阳支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201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每月2分的高利息借款给**西安分公司500万元(占用200万元信贷资金中的130.92万余元)。

经查,至2013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归还200万元贷款期间,陈某甲通过转贷非法获利64.22万余元。

2.2011年3月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生产经营名义,以房产作抵押担保,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阳市支行贷款人民币150万元。2011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每月2分的高利息借款给**西安分公司50万元,其中占用信贷资金49.54万余元,**西安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归还本金。

经查,至2012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归还150万元贷款期间,陈某甲通过转贷非法获利6.33万余元。

3.2011年6月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生产经营名义,以房产作抵押担保,从中国工商银行东阳支行贷款人民币290万元。同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每月2分的高利息借款给**西安分公司440万元,其中占用信贷资金290万元,**西安分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归还本金。

经查,2012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向卢某某借款290万元用于归还贷款。至2012年6月7日归还贷款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通过转贷非法获利30.80万余元。

4.2012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以生产经营名义,以房产作抵押担保,再次从中国工商银行东阳支行贷款人民币315万元。

经查,至2013年6月12日归还贷款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继续占用银行信贷资金290万元以月息2分出借给**西安分公司,通过转贷非法获利44.55万余元。

2019年9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向东阳市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1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阳市公安局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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