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85********,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乡**村委会**村,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保亭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2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9822****。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向保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保亭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5日以保检一报(移)诉﹝2020﹞1号报送案件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案件承办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办案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2020年2月16日至3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查,3月31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27日第二次退查,5月26日补查重报)。
保亭县公安局保公(刑)诉字﹝2020﹞5号起诉意见书认定:2018年 8月开始,陈某甲雇请陈某乙开挖机对自家小鱼塘(测量时CK1位置)进行挖宽、挖深,并将挖出来的土砂堆在原漏水的鱼塘坝头上进行加高加宽形成土路(经现场勘测:鱼塘坝头体积约546.3立方米),可通往对自家果地进行管理经营、对鱼塘积累雨水养鱼。坝头堆好后,陈某甲见他人都在其鱼塘非法抽砂销售获得暴利,陈某甲觉得自已有鱼塘,为何不抽自家鱼塘的砂进行销售获利。于是陈某甲在雨季来后,鱼塘有积水时,从陵水县购买二手抽砂机回到家中,经安装、调试抽砂机器后,开始在自家小鱼塘内抽砂,抽砂机通过管道将泥砂抽调岸边的筛网上进行过滤后得到砂子,以每立方砂子113元人民币(一辆四轮农用车2.2立方砂子包运费卖400-500元人民币,不包运输卖200-300元人民币)卖给前来购买的人。陈某甲忙不过来时,便让其哥哥陈某丙帮忙抽砂,陈某甲给予 100-200元人民币作为工钱。在陈某甲抽砂期间,被保亭县公安局六弓派出所发现并出警阻止后,陈某甲停止抽砂。随后,陈某甲将抽砂机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名不知姓名陵水人。2019年 6月 20日,经海南省资源环境调查院琼资环院[2019]矿损鉴 0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春雷队CK1开采点的砂为陆域砂,属于矿产资源,春雷队CK1采坑采空的陆域砂资源量为746立方米。经保亭县价格认证中心保价认字[2019]8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春雷队CK1采坑采空的陆域砂资源量746立方米的价值为人民币126745元。综上所述,陈某甲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具有非法挖采陆域砂的行为和事实,但陈某甲非法采挖陆域砂总方量是多少、用于修缮坝头的数量是多少、用于出售牟利的数量及价值是多少,均无法查清。经鉴定,陈某甲家小鱼塘春雷队CK 1 采坑采空的陆域砂方量为746 m3,价值人民币为126745元。经现场勘测,鱼塘坝头体积约546.3 m3。因没有小鱼塘及鱼塘坝头原先的体积数据进行比较,现无法确认陈某甲采挖陆域砂的总方量,以及用于修缮鱼塘坝头的数量,更不能认定陈某甲用于出售牟利的数量。虽有证人证实在陈某甲鱼塘处购拉过砂子,但购买砂子的数量及价钱是多少均未能确定,且也未能相互印证,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无法认定。陈某甲供述其抽砂共卖了8车,每1车砂有2 m3多,约有20 m3,卖得2000元,有其胞哥陈某丙的证言予以佐证,但也未能达到定罪追诉标准。因此,陈某甲采挖小鱼塘陆域砂的总方量是多少、用于修缮鱼塘坝头的数量是多少、用于出售牟利的数量及价值是多少,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检 察 官:陈小雄
检察官助理:徐 朋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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